新 闻 资 讯

04-30

2024

2024年农药行业将景气上行

       2023年农药市场整体处于去库下行周期,至2023年第四季度去库已行至尾声,2024年看好农药景气向上。另外,在景气弹性上我们认为,在去全球化、地缘冲突、气候变化等因素下,主权国家和农户的囤粮、种粮积极性会提升,未来两三年的农药需求刚性偏强。 需求刚性偏强,集中度将持续提升       长期来看,农药需求跟人口增长属于正相关。世界银行数据显示,2020年全球人口达到78.32亿人,预计到2050年将达到100亿人。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全球对粮食的需求不断增加,而由于耕地资源有限和环境变化等因素,粮食生产面临较大挑战。提高粮食生产效率,农药是不可或缺的农资品。因此,随着人口增长对粮食需求的增加,农药需求量也有望提高,进而推动农药市场规模稳步扩张。       中期来看,在去全球化和地缘政治冲突背景下,农药需求刚性偏强,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发力,农药前景向好。         首先,全球粮食安全问题将推动农药需求提升。俄、乌均为粮食生产大国和出口大国,盛产小麦、玉米、大麦、燕麦,在世界粮食贸易中地位举足轻重。俄乌冲突对两国粮食产量和贸易均产生了较大影响,对全球粮食供应链也造成了较大冲击。不仅如此,2020年以来的全球卫生事件对粮食生产和供给造成了不利影响,全球变暖趋势下极端天气频发亦对粮食安全造成威胁。        受频发的极端天气和俄乌冲突等因素影响,2022年全球农作物产量有所下行。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数据,2022年全球谷物产量为27.89亿吨,同比下降1%;2022年全球粗粮产量为14.69亿吨,同比下降2.7%。        因而中期看,在去全球化、地缘冲突、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全球主要经济体越来越重视粮食安全问题,全球范围内种粮积极性有所提升,农药需求中枢刚性偏强。         其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望推动国内农药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我国是全球农药中间体、仿制类原药/制剂的重要生产地,但整体集中度仍较低,整体呈“大行业,小企业”的格局。2017年以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给农药行业带来重要机遇。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化学农药原药产量从2016年378万吨的峰值降至了2022年的250万吨。后续随着我国对环保和安全的要求逐步向发达国家靠拢,落后产能有望进一步退出,扬农化工等先进龙头企业有望受益于我国农药行业集中度的进一步提升。                                                                                                                                                                   (数据来源: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2024年市场寒意渐去,将景气上行         当下,我们认为农药去库或已到尾声,农药市场寒意渐去。        在全球卫生安全事件冲击下,物流不畅,农药下游积极采购主动补库备库。到2022年第四季度,疫情冲击及物流风险散去,在较高库存压力下,农药市场需求迅速下行,开启去库周期。        时至2023年11月下旬,农药景气低迷已一年有余。至2024年3月农药去库行进到什么地步,市场的声音尚存争议。而我们则捕获到了偏乐观的市场信号,农药市场寒气渐去,景气在持续修复且弹性可期。        需要提及的一点是,制剂端的企业比原药更贴近下游,制剂企业先知市场冷暖,而原药企业通常后知后觉。中国优秀的农药品牌制剂出海企业润丰股份,在2023年上半年业绩亦受农药大行情影响而同比下行,但2023年三季报已有明显修复。         拉丁美洲和美国是最大的海外需求市场,其市场情况反映着全球市场的景气度。先看拉美市场,根据中国海关数据,2023年前两季度,中国出口到巴西和阿根廷的农药数量同比分别下滑了68%、49%,而2023年第三季度实现了正增长,单季度同比增长12%,尽管有量无价,但我们认为这意味着拉美市场库存基本已恢复如常,需求有比较明显的恢复。         美国市场去库相对慢些,根据公开数据,截至2023年9月美国农化市场工厂库存仍偏高,但低于2022年同期水平且呈下行趋势。通常美国农化市场在第一季度是去库高峰,那么我们预期在2024年一季度末,美国市场也能恢复到相对正常的水平。        此外,我们也观察到草铵膦原药的库存快速下滑、价格上涨,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农药市场价格对供需高度敏感。综合来看,我们认为,现在农药市场处于去库尾声,景气将会持续修复。而且剥离库存周期的扰动,农药的需求在去全球化、地缘冲突、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刚性偏强,供给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逐渐勾勒出了下一轮农药景气周期轮廓。                                                                                                                                                                                            (来源:农资与市场官微)

04-30

2024

史上最全农药知识(珍藏版)

农药是农用药剂的简称。根据1997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我国对农药的定义为: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为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农药的分类方法很多,可以根据来源、防治对象、农药的作用方式等分类。    按作用方式分类    (1)杀虫剂    ①胃毒剂   通过消化系统进入虫体内,使害虫中毒死亡的药剂。如敌百虫等。这类农药对咀嚼式口器和舐吸式口器的害虫非常有效。    ②触杀剂   通过与害虫虫体接触,药剂经体壁进入虫体内使害虫中毒死亡的药剂。如大多数有机磷杀虫剂、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触杀剂可用于防治各种口器的害虫,但对体被蜡质分泌物的介壳虫、木虱、粉虱等效果差。    ③内吸剂   药剂易被植物组织吸收,并在植物体内运输,传导到植物的各部分,或经过植物的代谢作用而产生更毒的代谢物,当害虫取食植物时中毒死亡的药剂。如吡虫啉等。内吸剂对刺吸式口器的害虫特别有效。    ④熏蒸剂   药剂能在常温下气化为有毒气体,通过昆虫的气门进入害虫的呼吸系统,使害虫中毒死亡的药剂。如磷化铝等。熏蒸剂应在密闭条件下使用效果才好。如用磷化铝片剂防治蛀干害虫时,要用泥土封闭虫孔。    ⑤特异性昆虫生长调节剂  按其作用不同可分为如下几种:    1) 昆虫生长调节剂  这种药剂通过昆虫胃毒或触杀作用,进入昆虫体内,阻碍几丁质的形成,影响内表皮生成,使昆虫蜕皮变态时不能顺利进行,卵的孵化和成虫的羽化受阻或虫体成畸形而发挥杀虫效果。这类药剂活性高,毒性低,残留少,有明显的选择性,对人、畜和其他有益生物安全。但杀虫作用缓慢,残效期短。如灭幼脲3号、优乐得、抑太保、除虫脲等。   2) 引诱剂  药剂以微量的气态分子,将害虫引诱在一起集中歼灭。此类药剂又分为食物引诱剂、性引诱剂和产卵引诱剂3种。其中使用较广的是性引诱剂。如桃小食心虫性诱剂、葡萄透翅蛾性诱剂等。    3) 趋避剂  作用于保护对象,使害虫不愿意接近或发生转移、潜逃想象,达到保护作物的目的。如驱蚊油、樟脑等。    4) 拒食剂  药剂被害虫取食后,破环害虫的正常生理功能,取食量减少或者很快停止取食,最后引起害虫饥饿死亡。如印楝素、拒食胺等。  这类杀虫剂本身并无多大毒性,而是以特殊的性能作用于昆虫。一般将这些药剂称为特异性杀虫剂。     (2)杀菌剂   ①保护性杀菌剂  在病原微生物尚未侵入寄主植物前,把药剂喷洒于植物表面,形成一层保护膜,阻碍病原微生物的侵染,从而使植物免受其害的药剂。如波尔多液、代森锌、大生等。    ②治疗性杀菌剂  病原微生物已侵入植物体内,在其潜伏期间喷洒药剂,以抑制其继续在植物体内扩展或消灭其为害。如三唑酮、甲基硫菌灵、乙磷铝等。    ③铲除性杀菌剂  对病原微生物有直接强烈杀伤作用的药剂。这类药剂常为植物生长不能忍受,故一般只用于播前土壤处理、植物休眠期使用或种苗处理。如石硫合剂、福美胂等。    (3)除草剂    ①选择性除草剂  这类除草剂在不同的植物间有选择性,即能够毒害或杀死某些植物,而对另外一些植物较安全。大多数除草剂是选择性除草剂。如除草通、敌草胺等均属于这类除草剂。    ②灭生性除草剂  这类除草剂对植物缺乏选择性,或选择性很小,能杀死绝大多数绿色植物。它既能杀死杂草,也能杀死作物,因此,使用时须十分谨慎。草甘膦属于这类除草剂。一般可用于休闲地、田边与坝埂上灭草。用于田园除草时一般采用定向喷雾的方法。     根据防治对象分类       可分为杀虫剂、杀螨剂、杀菌剂、杀线虫剂、除草剂、杀鼠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1)杀虫剂     用于防治害虫的药剂。    甲维盐 比阿维菌素杀虫、杀螨、杀线虫活性提高了10-100倍,杀虫谱变宽;胃毒作用为主兼有触杀作用;害虫发生不可逆转麻痹,停止进食,2-4天后才能死亡,杀虫速度较慢;持效期长,害虫为10-15天,螨为15-25天。对作物无内吸性能,但能渗入表皮组织;对鳞翅目害虫、螨类,鞘翅目及同翅目害虫,蓟马类有极高活性,且不易使害虫产生抗药性;在土壤中易降解;在保护地或者10倍于推荐使用剂量下对所有作物高度安全;在10天以上又出现第二个杀虫高峰;   吡虫啉 烟碱类;触杀、胃毒和内吸;害虫麻痹死亡;速效性好,1天即有较高的防效,残留期长达25天左右;温度高杀虫效果好;刺吸式口器害虫;易被作物吸收,并向顶分配,有根吸作用;   虫酰肼 促进鳞翅目幼虫蜕皮;与其他抑制幼虫蜕皮的作用机理相反;对高龄和低龄的幼虫均有效;6~8小时就停止取食(胃毒作用),比蜕皮抑制剂的作用更迅速,3~4天后开始死亡;无药害,对作物安全,无残留药斑;   马拉硫磷 气温低时毒力下降,可适当提高施药量或用药浓度;咀嚼式口器和刺吸式口器害虫;触杀和胃毒作用,一定的熏蒸和渗透作用;对害虫击倒力强,高温时效果好;残效期短;对高粱、瓜豆类和梨、葡萄、樱桃等一些品种易发生药害,应慎用;采果前10天停用。   灭幼脲 初龄幼虫期用药,虫龄越大,防效越差。;抑制几丁质合成;胃毒作用,能侵入昆虫和卵的表皮发生作用,但无内吸作用;在植物叶背面喷药;药效期长达30天以上,耐雨水冲刷;对天敌安全,对鳞翅目及蚊蝇幼虫活性高;药后3天开始死亡,5天达死亡高峰;对成虫无效;   喹硫磷 杀虫、杀螨作用,具有胃毒和触杀作用,无内吸和熏蒸性能;有良好的渗透性,有一定杀卵作用,在植物上降解速度快,残效期短;防除咀嚼和吮吸害虫效果良好   啶虫脒 氯化烟碱吡啶类;触杀和胃毒,很好的内吸活性;抑制乙酰胆碱受体的活性;有效防治半翅目中的蚜虫、叶蝉、粉虱、蚧壳虫和鳞翅目中的潜叶蛾、小食虫以及鞘翅目的天牛、蓟马等各类害虫;颗粒剂作土壤处理,可防治地下害虫;速效,持效期长,可达20天左右;   噻嗪酮 抑制几丁质合成和干扰新陈代谢;药后3—7天才能见效,对成虫没有直接杀伤力,但可缩短其寿命,减少产卵量,并且产出的多是不育卵,幼虫即使孵化也很快死亡。对半翅目的飞虱、叶蝉、粉虱及介壳虫类害虫有良好防治效果,药效期长达30天以上;不可以毒土法使用;不宜直接接触白菜、萝卜,否则将出现褐斑及绿叶化等药害。   异丙威 触杀作用,有一定的渗透和传导活性,且速效性强;主要用于水稻防治水稻飞虱和叶蝉,并能兼冶蓟马;不可与敌稗同时使用,须间隔10天以上;该药剂对芋有药害,不得使用。   辛硫磷 杀虫谱广,击倒力强,以触杀和胃毒作用为主,无内吸作用,对磷翅目幼虫很有效,对虫卵也有一定的杀伤作用;光不稳定,最好在夜晚或傍晚使用,残留期短;土中,残留期很长,适合于防治地下害虫;黄瓜、菜豆对辛硫磷敏感,易产生药害,高粱敏感,不宜喷撒使用;玉米田只能用颗粒剂防治玉米螟,不要喷雾防治蚜虫、粘虫等。   杀扑磷 触杀、胃毒和渗透作用;咀嚼式和刺吸式口器害虫,对介壳虫有特效,对螨 类有一定的控制作用;残效期10-20天;果园中浓度不可太高,否则会引起褐色病斑;   联苯菊酯 杀虫、杀螨剂;胃毒和触杀;作用迅速,持效期长;活性比其他菊酯类药剂高几倍;蔬菜收获前4天停用;低温下更能发挥药效,春秋两季使用。   灭多威 作用迅速;触杀和胃毒作用,同时是一种极佳的杀卵剂,并能渗透到植物体内,随体液由下往上移动;   辛硫磷 触杀和胃毒作用,无内吸作用;击倒速度快,可防治地下害虫及鳞翅目害虫的幼虫;见光易分解;瓜类、豆类、甜菜、玉米对辛硫磷敏感;收获前5日停止使用。   毒死蜱(乐斯本、氯吡硫磷、毒丝本) 广谱,胃毒、触杀和熏蒸;对地下害虫效果好;鞘翅目、鳞翅目害虫及害螨;瓜类苗期敏感;   氯氰菊酯 触杀、胃毒作用,还有驱避作用,击倒力强,杀虫速度快;对鳞翅目害虫有特效,并对蚜虫、小绿叶蝉有效。对螨类、盲蝽防效差;残留期较;穿透力较弱,对果实内部污染较少;   溴氰菊酯 触杀作用,兼有胃毒、驱避和拒食作用;鳞翅目幼虫有特效,对螨类无效;穿透性很弱,仅污染果皮;   三氟氯氰菊酯(功夫、PP321) 对害虫和螨类有强烈的触杀和胃毒作用,也有驱避作用;耐雨水冲刷;不可做土壤处理;   氟氯氰菊酯(百树菊酯、百树得) 触杀和胃毒;多种鳞翅目幼虫有很好的效果;杀卵;拒避作用;   苏云金杆菌 细菌性;胃毒,产生细菌毒素;药效较缓慢;残效期10天左右;温度愈高,取食愈多,效果愈好;菜青虫、小菜蛾、斜纹夜蛾、甜菜夜蛾、银纹夜蛾等鳞翅目害虫的幼虫;30℃以上才能发挥杀虫作用;提前2~3天使用   阿维菌素 广谱的抗生素类杀虫、杀螨剂;胃毒和触杀,驱避性;   四聚乙醛 很强的引诱力;春、秋雨季;秧苗播种或移植后;低温(1.5℃以下)或高温(35℃以上)因蜗牛活动力弱,影响防治效果;   丁醚脲 硫脲杀虫、杀螨剂;用于棉花、水果、蔬菜和茶树上;具内吸和熏蒸作用,在紫外光下转变为具杀虫剂虫活性的物质,宜在晴天时使用;抗性的蚜虫、大叶蝉和烟粉虱等;控制小菜蛾、菜粉蝶和夜蛾的为害;   除虫脲 几丁质合成酶受到抑制;导致成虫不育,对幼虫、蛹、成虫、卵都有毒杀效果;对鳞翅目、双翅目的幼虫防治效果更为显著。   氟铃脲 杀虫和杀卵活性,而且速效,尤其防治棉铃虫;多种鞘翅目、双翅目、同翅目昆虫抑制害虫吃食速度;较快的击倒力。   (2)杀螨剂     用于防治害螨的药剂。有专一性杀螨剂和兼有杀虫作用的杀虫杀螨剂。    哒螨灵 广谱、高效、触杀性;卵、若螨和成螨;速效和残效期长;正反两面均应喷洒均匀   炔螨特 触杀和胃毒;对卵效果差;20℃以上使用效果好,20℃以下效果随着温度递减;残效期可达15~25天;在高温、高湿条件下使用,必须采用低浓度   四螨嗪 冬卵孵化前喷药,能防治整个季节的食植性叶螨;对榆全爪螨(苹果红蜘蛛)有特效,对捕食性螨和益虫无影响;有机氮杂环类;触杀作用,杀卵兼杀幼、若螨,但对成螨的效果较差。持效期可达50—60天;防治苹果红蜘蛛,在开花前越冬卵初孵期施药,防治山植红蜘蛛,在落花后越冬代成蜗产卵高峰期施药;药效较慢,用药后2—3周才能达到最高杀螨活性,在螨初孵期适时施药不受温度高低影响,可以和石硫合剂混用;贮存期间要防止冻结及阳光直射;   噻螨酮 对植物表皮层有穿透性,无内吸传导作用。有强烈的杀卵、杀若螨的特性,对成螨无效,但对有抑制孵化的作用;非感温型杀螨剂,药效可保持50天左右,药效发挥较迟缓,施药应适期偏早的原则;可与波尔多液、石硫石剂等多种农药混用。对叶螨防效好,对锈螨、瘿螨防效差;   三唑环锡 触杀作用强;广谱,可杀灭若螨、成螨和夏卵,对冬卵无效。对光稳定,残效期长,对作物安全;对甜橙在32℃以上时喷雾,对新梢嫩叶会引起药害,在高温季节应避免使用。   甲氰菊酯 有一定杀螨活性但不含氟的神经毒剂;残效期较长;驱避其取食和产卵,非感温型;鳞翅目;不用为专用杀螨剂作用;残效期在10天左右。   (3)杀菌剂     用于防治植物病原微生物的药剂。   代森锌 广谱;霜霉病菌、晚疫病菌及炭疽病菌等;发病初期用药,持效期较短;瓜类猝倒病、立枯病、角斑病、枯萎病、炭疽病、霜霉病等多种病害。   代森锰锌 瓜类的炭疽病、疫病、霜霉病、叶斑病、黑点病等;高温避免用药;雨后不必补喷;   甲基硫菌灵 广谱;保护和治疗;灰霉病、白粉病、炭疽病、褐斑病、叶霉病等;灌根,防治枯萎病;可与石硫合剂等碱性农药混用,但不能与含铜制剂混用,或前后紧接使用,也不能长期单独使用;收获前14天停止使用;甘薯、桃;水稻于幼穗形成期至孕穗期喷雾可防治稻瘟病、纹枯病等;油菜在盛花期喷雾可防治菌核病;大豆结荚期喷雾防治灰斑病;   百菌清 广谱;具预

06-05

2022

《农药管理条例》(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注:国务院令第752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六、删去《农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即: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农药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情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规定、检验方法、经核准的标签等信息。 第十四条 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 第十五条 国家对取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农药生产 第十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 (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十八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 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 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第二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农药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一致。 第四章 农药经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

06-04

2022

关于切实做好农药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倡议

各会员单位: 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紧、抓实安全风险防范,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农药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协会倡议会员单位切实做好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夯实安全生产意识 以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至少安排一次理论学习,组织集中观看“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加深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理解。通过专题研讨、集中宣讲、培训辅导等多种形式,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安全发展的工作实效。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企业“一把手”带头讲安全,企业第一责任人专题讲安全,一线工作者互动讲安全,开展安全生产“公开课”“大家谈”“班组会”等学习活动。   (二)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推动“第一责任人”守法履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贯穿工作全过程,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7项职责,带头尊法、学法、守法,主动研判风险、排查隐患,认真组织开展全员应急救援演练和知识技能培训,积极参加“第一责任人安全倡议书”活动。   (三)开展安全技能知识培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弘扬安全发展理念、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开展职工安全和消防技能知识培训,进一步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安全”、安全管理人员“会安全”、从业人员“懂安全”。广泛开展“我是安全吹哨人”“查找身边的隐患”等活动,调动职工参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聚焦重点车间、重点工艺、重点岗位,充分发动职工对关键装置、重点作业进行自查自纠,合力排查风险隐患,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持续健全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特别是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相关企业,认真排查梳理自身重大安全风险,广泛开展现场处置方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演练活动,特别是车间班组一线员工操作式、实战化的初期应急处置演练,强化标准规范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安全生产月”期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五)积极参与“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强化社会责任担当 利用安全标语横幅、海报、宣传窗、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开展矩阵式、立体化宣传,积极宣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广泛传播安全知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   结合企业特点,开展职工家属和社区群众喜闻乐见的安全宣传咨询活动,积极开展“我把安全带回家”“进门入户送安全”“安全志愿者在行动”和各类应急演练体验活动,共同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担当。   三、活动支持   活动期间,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将利用自有媒体,广泛传播推介优秀活动案例,广泛树立先进典型,发挥优秀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农药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水平。各会员单位可于6月30日前将优秀的活动视频、宣传报道或经验总结报送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联系人:李 慧  13811198258     胡潇月  15847365682 邮  箱:lihui_886@126.com   附件:农药行业安全生产标语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2022年6月1日   附件 农药行业安全生产标语   1.生命至上,安全发展。 2.坚守安全红线,推进安全发展。 3.安全是幸福的保障,治理隐患保障安全。 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生命宝贵,安全第一。 5.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遵章守纪,保障安全。 6.生命大于天,责任重于山。 7.排查治理隐患,拒绝事故伤害。 8.企业要效益,安全是第一。 9.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 10.安全创造幸福,疏忽带来痛苦。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幸福。 11.戴好安全帽,生命有保障。 12.人人讲安全,家家保平安。 13.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注意安全生产。 14.事故不可逆,生命不重来。 15. 坚守安全红线,担当安全责任。 16.除隐患、保安全、促生产。 17.事故是最大的成本,安全是最大的效益。 18.深入开展第二十一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    

05-31

2022

5克药量就能杀死数千平方米的农作物害虫!来看看纳米农药的威力

初夏时节,农田里郁郁葱葱的农作物正要迎来成熟期。可在繁茂的农作物之下的隐蔽角落里,一群害虫正在大快朵颐,侵害着正待丰收的作物。清除这些不请自来的入侵者,播洒农药是最有效的手段。 然而,过量使用农药,人类的生存环境和食品安全又将受到危害。近年来,我国的科研人员将纳米技术应用于农药生产,这种新型的农药能否解决作物病虫害的问题,有效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确保食品安全呢? 什么是纳米农药 纳米,是一种长度单位,1纳米等于百万分之一毫米。如果把一根直径为0.05毫米的头发纵向平均剖成5万根,每根的直径即约为1纳米。当农药颗粒大小缩小到纳米尺度之后,在宏观世界看不到的神奇现象便发生了。 与同质量的传统农药相比,纳米农药的活性成分颗粒个数可以增加约200万倍,表面积增加数百倍。   早期的无机农药,每亩地的用量大约为一到二公斤。之后,有机化学合成农药的发展使得每亩地的农药用量降到了十几克。而纳米农药的研制成功进一步减少了农药的用量,现在一亩地只需5到6克,大约一个矿泉水瓶盖的量就够了。 纳米农药安全吗 在一开始设计纳米农药的时候,科技工作者们就把对环境安全,对人类友好放在了最重要的位置。纳米农药不仅对害虫毒性高,而且对像七星瓢虫之类的益虫,毒性降低了40%以上。   在我国对农药的管理,比医药更严格。不仅要做对人的影响的评估,蜂、鸟、鱼、蚕等等的影响都符合要求才行。 我国的纳米农药现状 进入21世纪后,美国、日本等国家相继开始了纳米农药的相关研究,创制了新型农药制剂。我国的纳米农药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却发展迅速。 2006年,我国科研人员开始了纳米农药的研究。2014年,纳米农业领域的第一个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启动。经过十余年的科研攻关,我国逐渐建立了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纳米农药核心制备技术体系,在国际上具有领先优势。目前,我国已先后在19个省区的170多个县,针对水稻、小麦、玉米、柑橘等 17 种作物的 20 种防治对象开展了纳米农药试验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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